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2022年9月22日《工人日报》报道:为获失业金,南京某公司的员工小谢竟主动旷工,被公司根据《奖惩条例》“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之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想到成功“被辞”后,小谢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该案并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材料二:李先生在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21年10月底离职,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李先生离职当月的工资。李先生多次找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未果,2022年11月提起了劳动仲裁,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公司称,李先生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拒绝支付工资。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联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构成时效中断,判决凯旋公司仍应支付李先生2022年10月工资2万元。
(1)运用履行法定义务的有关知识,对材料一中小谢的行为进行评析。
(2)材料二中李先生通过哪些方式依法维权?
(3)分析材料一、二对公民依法行使权利有何启发?
【答案】(1)小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是错误的。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小谢作为公司的员工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上班劳动。但是小谢主动旷工,违反了公司《奖惩条例》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理所当然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3)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
(2)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3)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
【解答】
【点评】
声明:本试题解析著作权属菁优网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发布。
发布:2024/5/29 8:0:9组卷:4引用:1难度: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