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恪守道德是网络生活的基本准则。
材料一:以案说法
2022年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案的基本案情是:
原告张某为直播媒体人,被告王某为初中学生。
原告张某认为,虽其为媒体直播人,能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王某称,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才发布数篇网络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材料一的案例中,法院行使了职权,行使该职权需要坚持做到哪些要求?
材料二:2001年1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京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综合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王某在本案中被告的事由,并说明这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考点】遵守网络规则.
【答案】(1)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2)事由:王某在本案中被告的事由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启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事由:王某在本案中被告的事由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启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解答】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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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4/20 14:35:0组卷:12引用:1难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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