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考点】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解答】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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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5/21 1:30:1组卷:1引用:7难度: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