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指派驻广州办事处的商人代表洪仁辉,通过清朝官员上奏控告粤海关官员(李永标)贪污及刁难洋商。乾隆帝览奏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务须彻底根究,以彰天朝宪典”,遂派钦差大臣赴广东查办此案。
钦差大臣(新柱)其所呈奏折如下:
材料一:讯据李永标所供,家人、书役得收陋之处,伊毫无知觉。其余各款供吐游移,坚未承认。臣等思勒索外番陋规,国体攸系,非寻常失察犯贼可比,应请旨将李永标革职,按款严行究拟。再李永标任内资财,应否先行查封之处,相应一并请旨遵行,伏乞皇上圣鉴。谨奏。”
乾隆帝准奏后,洪仁辉表示不服,继续上诉。时隔数日,对于该案件,时任两广总督李侍尧又做上奏:
材料二:“英吉利夷商洪任辉等屡次抗违禁令,必欲前往宁波开港,旋因不遂所欲,坐驾洋艘直达天津,名虽呈控海关陋弊,实则假公济私,妄冀邀恩格外。臣细察根源,……夷商洪任辉于内地土音官话无不通晓,甚而汉字文义亦能明晰;此外夷商中,如洪任辉之通晓语言义者,亦尚有数人。设非汉奸潜滋教诱,焉能熟悉?如奸民刘亚匾始教授夷人读书,图骗财物,继则主谋唆讼,代作控词。由此类推,将无在不可以勾结教诱,实于地方大有关系,兹蒙圣明洞烛,将刘亚匾即行正法,洪任辉在澳门圈禁三年,满日逐回本国,……伏思夷人远处化外,前赴内地贸易,除买卖货物之外,原可毋庸与民人往来交接;与其惩创于事后,似不若防范于未萌。……兹臣择其简便易行者数条,酌参管见,敬为皇上陈之。”
•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
•外国商人到广州,应令寓居洋行,由行商负责稽查管束
•禁止中国人借外商资本及受雇于外商
•割除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之弊
•外国商船进泊黄埔,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1)两份奏折中对于此事件的起因解释有何不同?
(2)两份奏折中对于该事件的处理意见有何不同?
(3)分析造成两份奏折中形成不同处理意见的原因。
(4)面对李侍尧的奏请,你认为乾隆皇帝会怎样做出回应?说明理由。
【答案】见试题解答内容
【解答】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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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6/27 10:35:59组卷:2引用:1难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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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12/16 10:0:3组卷:1引用:1难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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