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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学年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六中高二(上)期中历史试卷

发布:2024/10/28 13:0:2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 1.嬴政认为,给死去的王上谥号是子议父、臣议君,是很不合适的事情。称帝时,他尊其父庄襄王为太上皇,并下令今后不再给死去的皇帝上“文、昭、武。惠、襄”之类的封号,“联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这一做法(  )

    组卷:28引用:18难度:0.5
  • 2.古雅典官员任职期间,“任何公民都可因他行为不敬或侵占公款、叛国,共谋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而启动一种‘指控程序’来反对他,如果情况属实,他就被判处死刑。案件首先由议事会来判决,但更严重的案件通常由议事会交由陪审法庭来做最终判决,极其严重的案件,像叛国罪,由公民大会来审问”。这说明古雅典(  )

    组卷:29引用:27难度:0.7
  • 3.孙中山说:袁世凯以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低,必不能共和。呜呼!牛尚能教之耕,而况人乎?而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亦当有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时期,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孙中山认为(  )

    组卷:1引用:5难度:0.6
  • 4.如表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管理方式的变化表。这一变化反映出我国(  )
    1958~1982年 人民公社拥有集体资金的统一分配与调度权
    1982~2001年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党的十八大以来 社区党支部成员和社区党员充当网络信息员以及参与社区治理

    组卷:25引用:10难度:0.5
  • 5.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在官制、法律、商业、教育和社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深刻的改革。上述改革措施的目的是(  )

    组卷:4引用:2难度:0.7
  • 6.明仁宗时科举取士一度南北分卷,“科举之士须南、北兼收,南人虽善文词,而北人厚重。近累科所选北人仅得什一,非公天下之道。自今科场取士,南取六分,北取四分”。这实质上反映了(  )

    组卷:12引用:14难度:0.9

二、材料分析题:共55分

  •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朝有关不作为犯罪绝大部分是职务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特定职务的官员。这些官员不作为犯罪涉及行政、司法、军事,甚至民事等各个领域。如在行政方面“官员应直不直罪“大祀不予申报罪”“里正不觉脱漏增减罪”“应受而不授罪”“部内田畴荒芜罪”“应言及妄言部内灾害罪”等。司法方面“监临知犯法不举劾罪”“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罪”“越诉罪”“囚应禁不禁罪”“领徒囚应役不役罪”“不即遣送人犯罪”等。军事方面“诸烽候不警”“乏军兴罪”“应给发兵符不给罪”“征人羁留罪”“校阅违期罪”“主将守城弃去罪”等。
    --孔亮亮《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材料二: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中第325条第2项规定了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官吏等发现有被遗弃的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及时给予求助的,构成特殊人员不求助被遗弃之人罪。此罪属于官吏渎职罪的一种,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警察、官吏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职务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第1款对于一般的主体见到被遗弃之人而不予以求助的也科以刑罪。警察、官吏不求助被遗弃之人时刑罚更重。量刑由普通身份犯的五等有期徒刑变为三等有期徒刑。
    --赵晓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对官员“不作为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清新刑律草案》与《唐律》相比,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何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形成此变化的原因。

    组卷:11引用:2难度:0.5
  • 1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 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组卷:4引用:12难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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