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均已过世,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老太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三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需承担对祖母的赡养义务;陆老太可无条件居住一套房屋。按照协议,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李某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老太居住。此后,李某一直未探望、照顾祖母。陆老太年高体弱、生活困难,无奈之下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如实告知王某房屋所有权情况,自己随后搬至养老院,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得知情况后,认为陆老太无权出租房屋并从中受益。李某未与祖母沟通,直接将租户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决驳回孙女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 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运用《法律与生活》所学,分析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原因。